法律分析: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在簽訂股權激勵協議時,特別注意約定下列事項:
(1)將行權、分紅與公司經營業績、員工工作年限、績效考評等條件掛鉤;
(2)被激勵員工承擔競業禁止業務,被激勵員工即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自營、協助他人經營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
(3)員工離職時,創始人即普通合伙人有權以一定的價格強制收購其所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額,且收購在員工離職時生效。
(4)
在保密條款中特別約定,員工離職后,即使公司客戶自愿選擇與該員工或者其新單位進行交易的,該員工也有義務將客戶轉引至公司,否則視為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與激勵對象簽訂協議,確認股權激勵計劃的內容,并依照本辦法約定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上市公司應當承諾,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所有激勵對象應當承諾,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不符合授予權益或行使權益安排的,激勵對象應當自相關信息披露文件被確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后,將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返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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