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期滿后,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屬于業主,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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