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托是一種特殊的委托形式,指的是將自己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權限全部委托給受托人來進行辦理,受托人具有較大的權限范圍,但是需要簽訂全權委托書。
在訴訟中全權委托就是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代收訴訟文書、代收案款、代查信息資料等;具有代理當事人在實體上的決定權;當事人自己可以不出場。特別委托也就是全權委托,訴訟中不能講全權委托,應講特別授權代理,就相當于通常所說的全權代理。區別于全權委托的是一般委托只是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沒有實體上的決定權和處分權,甚至程序上的決定權也沒有,當事人自己必須出場。有的商事交易當中有特別委托的也可能是單項特別委托,如委托他人提貨、取款、出席會議、投票等單項性事物也叫特別委托。刑事自訴案全權委托律師后開庭時當事人必須到庭嗎?
1、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2、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準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
3、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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