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財產屬于共同財產,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需提供房產證、市場指導價或評估報告、評估費用發票、買賣雙方身份證、購房發票、契稅證、網簽購房合同、房本、收據、出售公有住宅協議上的時間、戶口本、結婚證,以及房管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
法律分析
夫妻婚后財產如無特殊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需要提供房產證、房子的市場指導價或評估報告和評估費用發票,買賣雙方身份證,購房發票,契稅證,網簽購房合同房改房的時間以房本、收據、出售公有住宅協議上的時間為準,此外還需提供戶口本、結婚證。另外,為了證明是購房人的住宅,還需要房管部門出具無房證明。
拓展延伸
夫妻共同購房時,是否必須將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是一個常見的疑問。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房產,可以選擇將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也可以選擇共同登記。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情況下,該人將成為房產的獨立所有人,但另一方仍享有共有權益。而選擇共同登記,則表示雙方共同享有房產的所有權益。具體的選擇應根據夫妻雙方的意愿和實際情況來決定。此外,還應注意到在購房過程中的財產權益保護、貸款和稅務等方面的相關法律規定,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妥善保障。
結語
夫妻婚后財產屬共同財產,辦理房產證加名需提供相關證件和費用發票。夫妻共同購房可選擇登記在一人名下或共同登記,具體應根據雙方意愿和實際情況決定。需注意財產權益保護、貸款和稅務等法律規定,確保雙方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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