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向遷入地負責戶籍管理的公安部門(一般是轄區派出所)咨詢,了解戶口遷入申請所需要提供的證件和材料,然后提出戶口遷入申請,請注意一定要在提交申請的時候按要求提供各種證件和材料。
2、遷入地戶籍主管部門(一般是遷入地的縣市級公安局的戶政科)審核申請書和所附材料,如果通過審核,則簽發《準予遷入證明》(準遷證);如果不符合遷入條件,公安機關會給出具體解釋;如果是提交的材料不齊全而無法通過審核,則會給出說明,申請人按說明再補充材料進行重新審核。
3、然后咨詢現戶籍地派出所申請遷出所需要提供的證件和材料,再攜帶各種證件材料(例如,升學的錄取通知書)和準遷證,到現戶籍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現戶籍地派出所如果審核同意遷出,則辦理戶口遷出,并開出戶口遷移證;如果不符合遷出規定,則給出解釋;如果證件材料等不齊全,則給申請者開具補充材料說明書,申請者需要按說明補充材料才可通過遷出申請。
5、最后,持各種證件材料和準遷證、戶口遷移證等,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發給新戶口本,并辦理新身份證。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證不能立刻辦妥,因而現有身份證最好先不要交回,以方便工作和生活使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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