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進稅率按照其累進依據和累進方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三種形式。
(1)全額累進稅率是將計稅依據按絕對額劃分為若干等級,從低到高每個等級分別規定相應稅率,當計稅依據超過某個級距時,課稅對象的全部數額都按提高后的級距的相應稅率征稅。該方式計算簡便,但累進程度急劇,特別是在兩個等級的臨界處,會出現應納稅額增加額超過計稅依據增加額的不合理現象。
(2)超額累進稅率是將計稅依據按絕對額分成若干等級,每一等級規定一個稅率,稅率依次提高,每一納稅人的征稅對象則依所屬等級同時適用幾個稅率分別計算,每超過一級,超過部分按高一級稅率計稅,各等級應納稅額之和為納稅人應納稅總額。該方式考慮了納稅人的不同負擔能力,累進程度比較緩和,是一種比較理想的稅率形式。目前,我國采用這種稅率的稅種有個人所得稅。
(3)超率累進稅率是以征稅對象數額的相對率劃分若干級距,分別規定相應的差別稅率,相對率每超過一個級距,對超過的部分就按高一級的稅率計算征稅。我國現行稅法中采用這種稅率的是土地增值稅。
累進稅率是指把計稅依據按一定標準劃分為若干等級,從低到高分別規定、逐級遞增的稅率。
累進稅率一般在所得稅中適用,可以充分體現對納稅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無收入的不征的稅收原則,從而有效調節納稅人的收入,正確處理稅收負擔的縱向公平問題。
累進稅率的特點是稅基越大,稅率越高,稅負的累進趨勢越明顯。
在財政方面,它使稅收增長快于經濟增長,具有更大的靈活性;
在經濟方面,有利于自動調整社會總需求的規模,保持經濟的相對穩定,這就是所謂的“自動穩定器”;
在實施社會政策時,它使那些負擔能力強的人繳納更多的稅,而那些負擔能力弱的人繳納更少的稅,這符合公平原則。然而,當稅基不代表納稅能力時,就不能適用累進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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