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需要分析具體情況。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也就是說,雖然舉行了傳統的婚禮,但由于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也沒有補辦登記,因而,不屬于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其次,兩人也不屬于事實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 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 處理?!庇捎趦扇斯餐畎l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而不屬于事實婚姻,而屬于 非法同居 關系。 第三,非法同居關系不能通過訴訟解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 財產分割 或者 子女撫養 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以上文章無法全面的解決你的問題,面對這個情況怎么解決,可以找網 在線律師 咨詢解決,專業的律師團隊會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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