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東的解禁規定有: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后,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2、原始股解禁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一、公司成立幾年內不能轉讓股權
公司成立一年內不能轉讓股權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股東是否可以自主轉讓股份
公司股份可以轉增,但有一定的限制條件。
(1)股份公司發起人: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對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董事辭職后多久之內不得出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辭職后半年之內不得出讓其持有的股份。相關法條是《公司法》第141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即公司的董監高,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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