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南京人才購房政策供應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在南京市工作,相當于《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中的A—E類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2、在南京市工作,取得博士學位的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3、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的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已備案新型研發機構工作,取得碩士學位的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4、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的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已備案新型研發機構工作,取得高級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高技能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5、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的企業工作,年納稅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骨干,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6、在南京市工作,通過南京市高層次人才舉薦委員會認定,并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舉薦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7、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才。以上供應對象不限戶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臺人才。
法律依據:《2020年南京市人才購買商品住房辦法》第二章供應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一)在我市工作,相當于《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中的A—E類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學位的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三)在我市登記注冊的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已備案新型研發機構工作,取得碩士學位的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四)在我市登記注冊的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已備案新型研發機構工作,取得高級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高技能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五)在我市登記注冊的企業工作,年納稅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骨干,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六)在我市工作,通過南京市高層次人才舉薦委員會認定,并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舉薦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七)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應對象不限戶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臺人才。以上供應對象中本市戶籍相當于A、B、C類人才須申請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積小于90平方米,其他人才須申請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1年內無住房交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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