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許可合同是指技術權利人將專利或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專利實施許可是指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地區和方式內實施專利,并支付使用費。技術秘密使用許可是技術秘密權利人保持所有權、收益權、處分權,將技術秘密許可他人使用的合同,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等特征。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技術許可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二、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
1、專利實施許可也稱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或其授權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區、以一定方式實施其所擁有的專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費用。專利實施許可僅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利,轉讓方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受讓方只獲得了專利技術實施的權利,并沒擁有專利所有權。專利實施許可是以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被許可方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其專利,并支付使用費的一種許可貿易。
2、技術秘密的許可使用在我國民法典中稱為技術秘密的轉讓,但這種說法不嚴謹。我國民法典有關技術秘密轉讓的章節,實際上有關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合同。技術秘密的使用許可是技術秘密權利人保持其總體權利中的所有權、收益權、處分權,而在一定條件下將其技術秘密許可他人使用。從技術秘密權利人的所有權出發,被許可方接受使用許可,表明被許可方尊重權利人的權利、接受權利人的合法約束,從這個角度看許可合同又有三個特征:許可的專有性。許可合同的標的是技術秘密的使用權,使用權還可以再分為從生產到銷售、使用各個環節的權利。許可方可允許被許可方擁有這一過程的全部權利,也可僅將其中一個階段的權利許可對方使用,例如,生產許可、加工包裝許可、銷售許可、盈利性使用許可等。許可的時間性。指在技術秘密的生命期內,許可方可允許被許可方始終擁有使用權,或者僅允許有其中一段的使用權。許可的地域性。許可方可允許在全國擁有使用權,也可允許在數縣、數省、幾個大區有使用權。
結語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和技術秘密使用許可。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技術所有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地區和方式內實施其專利,并支付使用費。技術秘密使用許可是技術秘密權利人保留所有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將技術秘密許可他人使用。許可合同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等特征,許可方可允許被許可方擁有全部或部分使用權,時間和地域范圍也可根據協議確定。技術許可合同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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