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建筑的強拆主體一般為行政機關,主要有以下幾種:
(1)規劃主管部門
(2)土地主管部門
(3)建設主管部門
(4)城管部門
2、違章建筑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準范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筑物;
(3)未經批準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占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占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5)未經批準占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征收范圍確定后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一、違章建筑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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