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一、承租人享有什么權利和義務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一、在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內取得房屋使用權。在此期間,即使房屋所有權轉讓,承租人仍然享有這一權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二、按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出租人及時修繕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一般應當由出租人負責修復。非住宅用房的維修,按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的約定處理。三、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租給他人。轉租時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轉租人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四、出租人如出賣房屋,應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五、在租賃期限內,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承租人有獲得安置的權利。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應承擔以下義務:一、按期交納房租,如拖欠租金,應當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二、按照房屋的性能合理地使用承租的房屋,不能擅自拆改房屋及其裝修、設備、附屬設施,如果確實需要變動的,應當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此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因負賠償或修復的責任。三、應當遵守當地人民政府對于出租房屋的管理規定。
二、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可以
房屋租賃一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但必須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法定解除可適用于以下情形:
1、因不能歸責于承租人的原因,部分或部分或者全部損壞或者損失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承租人因部分或者全部損壞或者全部損失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隨時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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