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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過錯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3 08: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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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過錯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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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

    1、概念上的區別。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于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2、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鑒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

    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于按照醫療過錯賠償所得。由于醫療事故鑒定被限定在糾紛醫院所在地的醫學會,鑒定的專家和糾紛涉及的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系,被認為是兄弟之間的鑒定,鑒定專家不需對鑒定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其鑒定的公正性被廣泛質疑。醫療過錯的鑒定機關沒有地域限制,且鑒定人員為法醫,鑒定人員對鑒定結果負責,鑒定相對公正,曾經有統計,在不被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侵權中,有70%以上被鑒定為醫療過錯。

    之所以出現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分,除了與目前法制現狀有關外,很重要的原因與目前醫療事故鑒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聯系。由于醫療侵權的特殊性、復雜性,此二元制的現象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持續存在。

    3、關于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關系,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中應當處理好《民法典》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的關系。

    對于鑒定機關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審理中有證據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錯,應當根據《民法典》關于過錯責任的認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

    4、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的關系。在醫療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鑒定,以至重復鑒定。

    對此,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在訴訟中,交由醫學會組織鑒定。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要求對醫療機構的過錯以及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

    5、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與正置的關系。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的規定是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關于患者與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系,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屬于舉證責任正置,舉證責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證據達到《民法典》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經過審理,只有患方對其負有舉證責任倒置才有意義。否則,應當依法駁回。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如果涉及到醫療事故,醫療糾紛或者是醫療過錯等相關問題時,醫院因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由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對該事故進行調查,然后再將醫院方和病患一起做協商。如果協商不下的話,其中一方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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