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
1、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2、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3、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
4、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
承包合同是指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承包合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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