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在以下情況出現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1、保險公司根據規定解除保險合同,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保險合同約定對于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根據標的的損失和損傷程度按照保險責任計算審核后給付的金額。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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