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員工參保,自愿放棄社保協議無效。根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限期繳納并加收滯納金。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該義務將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員工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沒有法律效力,根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并入社會保險基金。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其員工參保。用人單位違反這一法定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依據《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17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其員工參保。
拓展延伸
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和影響
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的法律規定和影響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員工通常是不能自行決定放棄繳納社保的。社保是一項保障員工權益的制度,旨在提供醫療、養老、失業等方面的保障。如果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可能會導致失去相應的保障權益,例如在醫療費用、養老金等方面可能面臨困境。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況下,員工可以根據特定的法律規定或協商達成的協議,經過合法程序放棄部分或全部社保繳納義務。因此,在具體情況下,員工應該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部門,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規定,以做出明智的決策。
結語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且員工自愿放棄社保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違反這一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限期繳納欠款和支付滯納金。社保制度是保障員工權益的重要制度,員工應該了解自己的權益,并在特殊情況下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部門,以確保自身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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