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記入“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辭退福利”和“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職工勞動關系補償”會計科目。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先進入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科目,然后分配進入管理費用。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屬于辭退福利。會計處理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科目。
解除勞動關系需要以下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非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其他。
勞動關系解除的幾種情形是什么?
1、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
2、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3、裁員和辭職;
4、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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