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仍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主要理由有如下幾點:
1、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書面化的表現,其目的為了保障勞動關系中勞資雙方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勞動關系是勞動合同的實際體現,有勞動合同未必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換句話勞動合同與勞動關系是形式與實質的關系。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賠償金,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沒有賠償金,必然存在保護形式而不保護實質的悖論。
2、在《勞動合同法》中,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適用前提也表述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機械理解,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已經明確,在無勞動合同情況下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合法解除事實勞動關系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卻不需要支付賠償金,違法成本小于合法成本豈不謬哉?
3、事實勞動關系其實也存在期限和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狀態滿一年,即使雙方仍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也已經為雙方“擬制”了一份“無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然有合同,那么相應的法條也都可以適用。
4、二倍工資與賠償金制度價值各異。二倍工資是為了督促企業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而設立的懲罰性制度;賠償金是為了限制單位利用自身強勢地位擅自行使單方解除權而設立的制度。因此,每項制度有其自身價值,如果勞動者可以獲得二倍工資就不能獲得賠償金,為何要設立這兩項不同的制度?
5、《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的在無勞動合同時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是有明確條件的,那就是“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即不簽合同的過錯在于勞動者,如果不簽合同的過錯在單位又當何論?在實踐中,事實勞動關系雖然存在著一定的風險,但只要您能證明它確實存在,法律同樣會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