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離婚債務要共同承擔嗎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楹髠€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而只是用于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
二、離婚時哪些債務不需要共同承擔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些列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母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五)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對于夫妻單獨所付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力償還,也可以說服他代為償還,但須以資源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償還債務。注意,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確實用于維持家庭生活的,則不屬于個人債務,應屬于共同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付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財產清償。夫妻離婚時對于共同債務的分割要劃分清晰明確,對于個人債務即使是婚后的,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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