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設單位的職責是: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能將建設工程分包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審核、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進行工程招標。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強迫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投標或者擅自縮短合理工期。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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