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時,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協商解除、破產終止合同等。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已無法履行,應支付賠償金。
法律分析
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知道提出的協商解除;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其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拓展延伸
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主張權利及限制
解除勞動合同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該雇主工作期間的工齡和工資水平計算的一筆補償,旨在彌補勞動者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賠償金則是針對雇主違反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造成實際損失的行為而進行的賠償。然而,主張這兩項權利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在特定情況下,勞動者可能無法同時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例如,如果勞動者已經接受了經濟補償金,就不能再主張賠償金。此外,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對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主張權利和限制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詳細了解法律規定,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結語
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工齡和工資水平計算的補償,賠償金則是針對雇主違法行為的賠償。然而,根據特定情況,勞動者可能無法同時主張這兩項權利。因此,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應詳細了解法律規定,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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