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再婚的丈夫為前妻還房貸是否可以要求返還是需要看具體情況的。需要看他與前妻離婚時的離婚協議書是怎么約定的,或者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是怎么判決的。如果在離婚協議或者判決、調解中確實約定您的丈夫需要償還房貸,那么您就不能要求返還。
但是如果沒有相關約定,法院也未判決他承擔相關償還房貸的義務,那么該款項您是可以要求他返還的,因為你們結婚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于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您的再婚丈夫擅自為前妻償還房貸的行為,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您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北京專業婚姻律師溫馨提示: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此外,如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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