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主動辭職一般不能獲得補償金。對于勞動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強制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嚴重的賠償責任。而對勞動者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法律并未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已經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不對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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