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股東與公司不一定有勞動關系,股東與公司是否形成勞動關系要分情況而定,具體分析情形如下:1、股東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由股東會、董事會聘任其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此類人員,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員,公司的勞動管理制度由其主導制定,似乎不接受公司勞動管理,也不遵守公司勞動規則。實則不然,管理與被管理是組織分工的問題,此類人員同樣受到公司管理制度的約束,受到股東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的約束。此時雙方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形成勞動關系。2、股東不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只是公司的普通層級的管理者,甚至只是普通工作人員。此類人員與其他普通勞動者在勞動法層面沒有區別,雙方形成勞動關系。3、股東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不為公司提供勞動,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這種情形,我們認為此類股東與公司不形成勞動關系。4、股東與公司存在業務、人員、機構、財務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人格混同”情形,這時雙方即便在形式上符合勞動有關系的特征,但股東與公司實質上已經混同為一人,股東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雙方不形成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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