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依據法律規定,股東是否需要簽勞動合同?
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董事長是公司的股東,作為公司管理者和所有者的董事長與公司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董事長不是公司股東,那么非公司股東的董事長是公司管理者,如果也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二、股東變更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二)《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十: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四)《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五)《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六)《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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