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無效可否追究股東責任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公司簽訂合同的,合同無效不能追究股東的責任,應該由公司承擔合同無效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合同無效后可以解除嗎
合同無效與合同解除是兩個概念,區別具體如下:第一,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要件,合同關系自始不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第二,對于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當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干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第三,無效合同的確認,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第四,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的,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而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問題。所以合同無效并不存在是否能夠解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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