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新聞侵權,則是指行為人通過新聞媒體(包括通訊社、報刊雜志、廣播電視、公共新聞網站等,下同)向社會公眾傳播不真實的情況,或情況雖然真實但屬于法律禁止傳播的事項,從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法律后果的行為和事實。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新聞單位沒有征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新聞報導侵權的行為主要包括新聞報導失實、新聞報道評論不當、未經核實轉載其它媒體報道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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