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作者在維權訴訟中,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權利。關于權屬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因此,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應該注重留下自己權利的證據,在作品上正確規范地署上自己的名字。對于一些比較難以證明的作品,應當及時做版權登記,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就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權利,才好維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該內容由 陳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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