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是否要任免董事,需要依照股東的地位來確定,是公司大股東發生變更,董事要作出任免調整。公司小股東,則不需要進行董事結構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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