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有關法律規定是: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組成包括工資、薪金、加薪、勞動分紅及各類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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