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需要繳納。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通知》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但土地使用權歸還方必須提供房地資源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并蓋土地管理專用章),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不征收營業稅。
第三條 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符合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并有本市市、區、縣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文的,可不予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條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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