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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保手續費及保費的計算規則是什么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2 13: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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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保手續費及保費的計算規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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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上海機構系統保費到賬后48小時內全額退?!?;

    2、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

    保險人按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退還的保費計算公式為商業險保單保費*[1-(退保日期-投保日期)/365]。

    3、若保險期限內,有發生理賠事故導致該對應險種合同終止,則不能辦理該險種的退款。比如因保險事故導致保險車險的報廢全損,我司根據保險條款規定:屬于車損險賠償范圍內的事故,在車損險支付賠款后,保險公司不退還相應車損險的保費。

    注意,實際退費金額會扣除購買時的優惠折扣和實際承保時間,具體金額需以系統結算為準。

    一、保險合同生效時間可以選擇嗎

    1、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由這兩個條文可以看出,也就是說,投保人繳費與否是不影響保險合同成立的。保險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沒有及時繳付保險費,保險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繳付了保險費,但保險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險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險費的繳付與保險合同的成立與否是沒有必然聯系的。

    2、新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生效時間

    關于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問題,這是原保險法留給司法實踐最大困惑之一,廣州信誠案就是其典型代表。原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我們知道,壽險實踐中,一般都是先收保費,再承保。既然保險公司已經收取保費,按照客戶正常理解和原來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了并生效了,在保單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特別是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特別是許多壽險公司將正常承保通過的保單,生效時間提前到客戶交納保費時,更加重客戶的誤解。但同時壽險公司也倍感委屈,因為,按照其正常流程,承保還沒有通過,保單還未正式進入系統,還未正式生效。

    新保險法對這部分內容進行改進,第13條規定,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新保險法對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進行了區分,授權合同雙方可以對合同生效附條件和期限,符合了合同協商一致的原則。同時也照顧到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實踐運作的方法的差異(主要是收保費和合同生效的先后不同)和法律規定差異(新保險法第38條規定,保險人對人壽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離婚財產分割保險如何分割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觀念的改變,人們的不安全感越來越重,保障意識也越來越強,所以商業保險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F今投資渠道的豐富,商業保險在保障的基礎上更多的承載了投資的功能,表現在儲蓄型、分紅型保險。商業保險是相對于社會保險的,主要包括了財產保險、人壽保險、責任保險,而財產保險主要為短期保險,一般不會超過一年,而且保險費也不會太高。

    家庭中主要涉及的就是機動車責任保險,通常也是每年繳費。而在離婚案件中價值較大而且爭議最多的就是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又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其中人壽保險時間長,保險費數額大,現金價值也大,離婚案件中主要涉及的也是這部分。但有些人壽保險不是單純名為人壽保險,也可能是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的附加分紅型的人壽保險等等。本文主要談的也是人壽保險。

    首先必須明確的是,如果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以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投保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但是由于人壽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應屬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個人財產,因此保險金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屬于受益人的。在與保險公司建立起保險合同關系以后,保險費則轉化為保險的現金價值?,F金價值是指投保人退?;虮kU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保費的,受益人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人壽保險保單,在離婚時分割方式主要有兩種:退保和變更投保人。

    1、辦理退保后分割現金

    辦理退保,即提前解除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通常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扣除相關費用,其實是很不劃算的。如果是投保的時間較短,退保后返還的現金可能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于夫妻雙方都是損失。由于退保是投保人的權利,如果夫妻一方是投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險人,投保的一方要求退保,另一方不愿意退保,希望繼續保留自己的人壽保險的,則可以采取第二種方法。

    2、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其中夫妻便是一種。但是離婚后相應的身份關系消滅,則保險利益也就不存在了,除非作為被保險人的另一方同意,則保險利益仍然存在,不然夫妻便不能再為對方投保。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把保險單轉讓給被保險的夫妻一方。轉讓后,被保險人將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的一半支付給另外一方。當然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雙方則不需要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權要求另外一方補給自己現金價值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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