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資源有效配置和可持續發展,滿足日益擴張的城市建設等公共利益和整體規劃的需要,很多企業(單位)遇到了因廠區搬遷、道路改擴建占用單位用地等而得到經濟補償這一新的經濟事項。對這一項經濟利益的取得目前較常見的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掛賬不處理。在收到拆遷補償費時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形成的拆(搬)遷費用、重置資產費用直接沖減“其他應付款”,余額掛賬不處理。
(2)增加企業資本公積。視為接受捐贈直接記入“資本公積”,發生的拆(搬)遷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重置資產計入固定資產,但不能真實反映當期利潤水平。
(4)作為“補貼收入”入賬。在收到拆遷補償費時一律作為“補貼收入”,以便于年底進行所得稅調整,但這種處理缺乏依據。
(5)不入賬。有的單位在收到拆遷補償費后,誤認為該筆款項無需核銷,將其列入單位“小金庫”。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費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
(2005)123號]的規定,拆遷補償費是指因拆(搬)遷事件的發生而對舊資產清理、毀損、報廢損失和拆(搬)遷各項費用的補償以及新資產重置成本的補助。其具體內容包括:因拆(搬)遷而清理的固定資產的凈損失;因拆(搬)遷而發生的拆卸、運輸、安裝調試費用;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拆(搬)遷期間的停工損失;不再重置時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同拆(搬)遷有關的其他費用支出。拆遷補償費按行為主體可分為兩類:
一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實施的拆(搬)遷行為而給予補償的為政府行為,如為調整城市布局而進行的企業(單位)整體搬遷、道路改擴建等,多具有公益性;
二是非政府行為的拆遷,主要由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房產開發而有償占用土地等,盈利性是其主要特點。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從日?;顒又挟a生,而不是從偶發事項中產生。只有向其他單位提供產品或勞務,取得經濟利益流入,且流入額能夠計量才能確認收入。拆遷補償費的取得不是從日?;顒又挟a生的,而是從偶發事項中產生的;且并未向其他單位提供產品或勞務,只是一種損失的補償。因此,拆遷補償費并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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