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向信用社借款3萬元,向私人借款2萬元,在訴訟離婚時,法院判決我們離婚,并對債務進行了分割,即由我承擔歸還信用社借款3萬元,由前妻歸還私人借款2萬元。離婚后,我按判決要求歸還了信用社的借款3萬元,但因前妻拒不歸還私人借款。因此,債權人追我還債,無奈之下,我替前妻歸還了她應承擔的2萬元債務。請問,我能否向前妻追償我替她歸還的2萬元。
你可以向你前妻追償該2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時,達成的債務清償協議或法院的判決雖然對婚姻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能對抗第三人,即不具有對外效力。債權人仍有權對夫妻共同債務向婚姻當事人雙方主張權利,但一方婚姻當事人承擔責任后,可憑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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