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包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出資不到位、未履行清算通知義務、未確認清算方案的執行、未按期限清算、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提供虛假清算報告、承諾清償債務未履行、有其他過錯、無償接受公司財產、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債權人利益。股東在以下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 虛假出資。
2. 抽逃出資。
3. 出資不到位。
4.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5. 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6. 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7. 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8. 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9. 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10. 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11. 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12. 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13. 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淆。
14. 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豆痉ā返?0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該內容由 張家齊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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