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見】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梢陨暾垊趧又俨玫?,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交社保2、解除勞動關系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痉梢罁俊秳趧雍贤ā返谑畻l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秳趧臃ā返诰攀粭l【用人單位侵權處理】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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