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公章具有如下主要的效力:
1、確認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公司在以書面形式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記載意思內容的書面文件必須有簽名或蓋章,一是表明該意思為公司所表示,二是表明該意思有產生私法上效果之目的,三是表明公司愿為該意思承擔責任。一份書面文件內容上雖然體現為民事法律行為,但不能與任何一個簽名或印章相聯系,該份書面文件便不能認定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書面形式,因為無法確定作出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
2、證明行為主體。公司在一份書面文件上使用公章,不僅表明該書面文件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且表明該意思由公司作出。由于公司公章上的印文與蓋章后留在紙張等書面載體上的印文具有同一性,以及公司公章由公司控制和支配,所以,以書面形式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推定為加蓋公章的公司。
3、區別主體。公司是一個組織體,自身不能實施簽字行為,其簽字或蓋章行為,需要由代表人或代理人行使,因此,公司公章能區別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由于蓋章等同于公司簽字,是公司行為,因此,在由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的書面文件上加蓋公司公章,該蓋章行為盡管形式上由代表人或代理人行使,但性質上是公司行為,對代表人或代理人而言是職務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
法律依據: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七條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團體的各級組織、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的印章管理部門開具公函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即辦理并出具準刻證明。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準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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