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
(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一、業務范圍
(一)綜合資質
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以及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二)專業甲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以及相應類別建設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三)專業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含二級)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以及相應類別和級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四)專業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以及相應類別和級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相關服務。
二、與電力工程有關的法律規定
第一條為了改革電力工程建設管理體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加強對電力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提高電力工程建設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包括電力行業主管部門對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管理,和監理單位受業主或建設單位(下簡稱委托方)委托,對火電或送變電工程建設項目實施的監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監理單位是指從事火電、送變電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公司和取得《監理許可證書》兼承火電、送變電工程建設項目部分監理業務的電力工程勘測設計、咨詢(顧問)、科研、工程建設等單位(下簡稱監理單位)。
第四條國內各投資渠道的火力發電、送變電、熱電聯產等新、擴、改建工程建設項目均應委托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第五條電力工程建設監理的依據是國家和電力工業部頒布的有關的政策、法規、標準、定額和經過批準的建設計劃、規劃、設計文件以及依法簽訂的項目監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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