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工傷四級傷殘不能一次性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1個月本人工資;保留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75%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所在單位和工傷職工本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待遇應按《條例》相關規定支付,不得采取將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支付的辦法“之規定,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待遇不能一次性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由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擴展資料以下情況可申請一次性賠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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