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董事會換屆年限是多長時間一次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的規章: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章,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每三年,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重新投票選舉。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章,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二、《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解讀
本條是對董事的任職期限的規章。
董事通過法定程序被股東會選舉后,應與公司簽訂聘任合同,明確公司和董事之間的權利義務、董事任期、董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責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補償等內容。
董事被選舉聘任后,即開始行使職權,任期也開始計算,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本條已經明確規章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章,履行董事職務。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