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詐騙從犯應該怎樣判
對于詐騙罪的從犯,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舉例說明,主犯與從犯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構成詐騙罪,如果法院判處主犯有期徒刑3年的,則從犯應在此基礎上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例如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對從犯進行量刑時,一般會減輕20%至50%的處罰,具體減輕的幅度,需要根據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發揮的具體作用等因素綜合考慮。如果犯罪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很低,法院甚至可以免除對從犯的處罰。例如,詐騙罪的主犯被判處拘役刑或管制刑,而從犯在詐騙活動中并未起到重要作用,則完全可以免除對從犯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數額達到較大標準,從犯可爭取“免予刑事處罰”
我國《刑法》對從犯采取“必減原則”。即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读啃讨笇б庖姟芬幎?,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具體到詐騙案件中,《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犯罪中,從犯是應該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對共同犯罪總金額承擔刑事責任,還是應當對其個人具體參與實施詐騙的金額承擔刑事責任,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詐騙罪從犯對于退出犯罪集團后其他組員針對同一受害人繼續實施的詐騙行為是否承擔刑責,也是一個非常值得探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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