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這應當屬于土地使用權爭議,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應當先向鄉(鎮)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處理,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不存在權屬爭議,就可以直接起訴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第一款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有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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