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一、非銷戶提取
1、職工或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
2.、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貸款期限和償還額度內的;
3、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自審批文件批準之日起1年內的;
4、租房自住,在租賃合同期限內的; 5、繳存職工為農民工的;
6、職工或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職工或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患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等重大疾病造 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二、銷戶提取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調出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
5.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
6.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7.農民工或外地戶口職工且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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