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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