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管理類的職位:
1、項目管理類:施工員-總工-項目經理;
2、技術負責人、監理:監理員-專業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
3、甲方、現場代表、造價人員,審計人員、設計人員等等。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