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的人失蹤了,如果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并請求其財產代管人來清償其債務;如果不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等方式來獲得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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