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失蹤了如何追債
1、借款人失蹤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追討債權:
(1)、如果債務人失蹤,下落不明兩年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失蹤,然后向財產代管人追討債權;
(2)、如果財產代管人不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財產代管人償還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二、債權人應怎樣行使代位權
1、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債權人是行使代位權的主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意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是幫債務人向次債務人討債,而是自己作為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代位權。
2、代位權應通過訴訟形式行使。當然,債權人以非訴訟形式直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同意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并由此而了結其與債務人之間債務關系的,也應當允許;但是如次債務人不同意直接清償,由此發生糾紛的,則必須通過訴訟解決。
3、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本案甲公司僅能就乙公司拖欠的30萬元貨款向丙公司主張代位權。
4、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權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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