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盜版書通常是他人的文字作品,是刑法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贏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盜版或侵權的復制品,違法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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