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正版圖書沒問題,賣盜版就涉嫌侵犯著作權罪或者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按照買賣數額定罪量刑。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出版物的發行業務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據刑法有關非法經營罪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倒賣盜版書籍的處罰如下:
賣盜版書籍,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于情節減輕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以罰金或者單處處罰金,對于情節嚴重的,不僅可以處罰,公安部門有權繳收剩余盜版書。賣盜版書是違反我國刑法的,一經發現,應予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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