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無論分居多長時間,婚姻關系都不會自動解除的。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愿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完成協議離婚。如果僅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屬于感情破裂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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